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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統(tǒng)治者法律思想的特點是寬刑。
明代的宋濂指出“七出”中“惡疾”與“無子”極不合理。
清代袁枚對親屬容隱之說進行了批判。
宋明理學家們把“理”解釋成是世界萬物的本原,認為忠孝仁義、三綱五常等()是永恒不變的。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是中國封建社會前期正統(tǒng)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