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內(nèi)容為:1、對罪犯進行具體分析,區(qū)別對待; 2、反對亂罰無罪,殺無辜; 3、刑罰適中; 4、反對族株連坐,主張罪止一身。
最新試題
柳宗元專門撰寫《駁復仇議》,主張有限制的復仇。
在執(zhí)法方面,朱熹提出了“正”、“權(quán)”交替使用的辯證理論,即強調(diào)了(),一改過去只擇其一的偏頗策略。
王守仁提倡以自心良知為是非標準,敢于懷疑,敢于思考的精神,對于明初解放思想起過重要作用。
宋太宗趙光義、金世宗等對刑訊進行了批判。
丘濬反對君主與圣人立法設刑全是“承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