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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法律思想是是中國封建社會前期正統(tǒng)法律思想。
王充等從反面論證了同罪同罰的道理。
在“德禮”與“政刑”的關系上朱熹認為兩者并非都是“天理”的產(chǎn)物。
宋明理學家們把“理”解釋成是世界萬物的本原,認為忠孝仁義、三綱五常等()是永恒不變的。
“理學”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標志著儒家思想體系的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