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8年4月28日霸州市康仙莊A村村民丁某在村委員會召開的村面粉廠承包經(jīng)營招標大會上以5.8萬元承包費投標額中標后要求撤回投標,村委員會同意了丁某的要求。并于4月29日晚繼續(xù)進行招標,村民穆某以5萬元中標,由于穆某身邊未帶有現(xiàn)金,于是主持招標的村委員會委員口頭告訴穆某,在次日到村委員會交齊5萬元承包費。穆某為交齊承包費便向與其有借款關系的張某提出提前歸還自己1994年3月借出,1999年3月到期的5萬元借款。借款人張某因穆某提前要求收回借款而將原約定的利率由年24%降至6%,張某向穆某歸還了5萬元本金并向穆某支付了1.2萬的利息,穆某因此減少了4.8萬元利息收入。30日8時許穆某攜帶5萬元前往村委員會等候,但村委員會沒有與他簽定合同,也沒有接受他的5萬元,而是仍舊與丁某簽定了承包合同并接受了丁某交納的5.8萬的承包費。穆某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自己因此而遭受的4.8萬元利息損失。穆某提前要求借款人張某歸還借款,張某因此降低原約定利率,這兩個種行為屬于合同法上的何種行為?
答案:
穆某提前要求借款人張某歸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可以加以拒絕。但張某以降低原約定利率為提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