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張某,男,24歲,原系某縣某鄉(xiāng)農民,此人一貫不務正業(yè)。張為謀取錢財,到廣西冒充地毯廠采購員,以招收80名工人和介紹對象等欺騙手段,先后從廣西騙13名女青年到北方某縣,介紹給本縣五個村12個男青年,對不同意搞對象的婦女,進行語言威脅,有5名婦女結了婚(其中兩名被迫成婚),8名婦女以回原籍辦理結婚手續(xù)為借口逃回廣西。張某以給女方路費為借口,先后從男青年家中索取現金7000元,后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被迫成婚的婦女得到解救。此案的辯護律師,在為出庭辯護作準備,調查了解案情,收集有關案件材料時,收買婦女的當地群眾和被害人均不愿意提供有關情況。辯護律師怎樣才能取得所需材料?

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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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1996年10月18日,甲有限責任公司聘請某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律師高某為法律顧問,雙方簽訂了聘用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甲方(某公司)向乙方(高某)支付本年度法律顧問費7萬元人民幣,在本年度中,乙方負責甲方的合同審查,為甲方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業(yè)務,且不得收費。若因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的損失,乙方應全部賠償。法律顧問費在合同簽署之日起7日內付清,合同自法律顧問費繳清之日起生效。1996年10月20日,甲有限責任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人民幣7萬元。1996年11月5日,甲有限責任公司遞交一份合同給高某審查,并要求高某調查合同當事人的資信情況。由于高某當時正忙于一名人案件,無暇及此,未經調查,便不負責任地寫了一份對方當事人資信很好的法律意見書,與合同一并交回甲有限責任公司。甲有限責任公司根據高某的法律意見書,于1996年11月12日與對方簽訂了價值30萬元的合同。合同簽訂后,甲有限責任公司如期交款后,遲遲不見對方發(fā)貨,于是到對方住所查明,結果對方早已人去樓空,甲有限責任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甲有限責任公司應何追究其法律顧問高某的責任,其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答案: 《律師法》第26條規(guī)定: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維護聘方合法權益。律師應當按照聘請合同的規(guī)定,準確及時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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