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張某,男,24歲,原系某縣某鄉(xiāng)農民,此人一貫不務正業(yè)。張為謀取錢財,到廣西冒充地毯廠采購員,以招收80名工人和介紹對象等欺騙手段,先后從廣西騙13名女青年到北方某縣,介紹給本縣五個村12個男青年,對不同意搞對象的婦女,進行語言威脅,有5名婦女結了婚(其中兩名被迫成婚),8名婦女以回原籍辦理結婚手續(xù)為借口逃回廣西。張某以給女方路費為借口,先后從男青年家中索取現金7000元,后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被迫成婚的婦女得到解救。此案的辯護律師,在為出庭辯護作準備,調查了解案情,收集有關案件材料時,收買婦女的當地群眾和被害人均不愿意提供有關情況。辯護律師怎樣才能取得所需材料?
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