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原告方明,男,34歲,工程師,被告黃玉平,女,33歲,留美學生。原告被告系大學同班同學。1982年大學畢業(yè)后,雙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雙方登記結(jié)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單位公派到美國留學,一直未回。被告剛到美國上學的第一、二年,還能夠經(jīng)常與原告書信往來或電話聯(lián)系,以后就中斷聯(lián)系。原告郵寄的信件均被以“查無此人”為由退了回來。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師事務所請許律師代為起訴離婚。許律師應怎樣代理原告起訴?
答案:
(1)許律師應在原告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委托協(xié)議后,取得授權委托書,代寫民事訴訟狀,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