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原告方明,男,34歲,工程師,被告黃玉平,女,33歲,留美學生。原告被告系大學同班同學。1982年大學畢業(yè)后,雙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雙方登記結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單位公派到美國留學,一直未回。被告剛到美國上學的第一、二年,還能夠經常與原告書信往來或電話聯(lián)系,以后就中斷聯(lián)系。原告郵寄的信件均被以“查無此人”為由退了回來。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師事務所請許律師代為起訴離婚。許律師應怎樣代理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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