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地甲公司與B地乙公司簽訂一份書面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冰箱200臺,每臺價格是1500元。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后的10日內付款.合同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并且約定了因合同發(fā)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C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因為資金不足,發(fā)生生產困難,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拒絕,雙方發(fā)生爭議,甲公司提起訴訟。如果甲公司并未與乙公司簽訂書面的管轄協(xié)議,而是口頭約定由C地法院管轄,此后甲公司反悔,而選擇了向合同履行地D地法院起訴,此時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答案:
D地法院具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guī)定,合同案件的協(xié)議管轄必須通過書面的形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