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地甲公司與B地乙公司簽訂一份書面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冰箱200臺,每臺價格是1500元。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后的10日內付款.合同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并且約定了因合同發(fā)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C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因為資金不足,發(fā)生生產(chǎn)困難,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拒絕,雙方發(fā)生爭議,甲公司提起訴訟。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而是在合同發(fā)生糾紛后,才書面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此時的管轄協(xié)議是否有效?

答案: 此時的管轄協(xié)議依然有效,因為管轄協(xié)議可以作為購銷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獨立于購銷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書面約定,符合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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