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2007年4月1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1250元,2007年4月,該企業(yè)發(fā)生的有關業(yè)務如下(全部款項均通過銀行收支):
(1)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原材料價款為20000元,增值稅額為3400元,款項已付,所購材料已驗收入庫。
(2)銷售商品一批,價款95000元,增值稅16150元。
(3)本月大修理工程領用庫存商品成本800元,按計稅價格1000元計算的增值稅為170元。
(4)以庫存商品向股東支付股利。該批庫存商品成本8000元,按計稅價格10000元計算的增值稅為1700元。
(5)月末原材料盤虧500元,轉出增值稅85元;經查明屬于正常損失。
(6)交納本月份增值稅12000元。
(7)月末結轉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
要求:1、計算本月應交的增值稅額;
2、計算月末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
3、根據上述資料編制會計分錄(對于“應交稅費”賬戶,須列出明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