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劉林與劉穎雙方原系夫妻關系,因雙方性格不合,于1995年法院調解離婚,婚生
女劉瓊隨劉穎一起生活,劉林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00元。離婚后劉林雖生活困難,但仍堅持
給付其女撫養(yǎng)費。1996年1月劉穎與張生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張生待劉穎之女象親生
女兒一樣,劉穎感動之余,于1999年7月在派出所變更劉瓊的姓名為張瓊。劉林于2001
年10月得知劉穎私自將雙方之女改為他姓,十分傷感。一紙訴狀遞交法院要求被告立即
恢復女兒原姓名。被告劉穎則稱,現(xiàn)其女兒叫張瓊已有3年的時間,且已被周圍的同學和
老師所接受,如果變更,對孩子的生活、學習會形成一定的影響。父母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更改其子女的姓名?
答案: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22條的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备改鸽p方在子女的姓名問題上應當平等協(xié)商,共同確定,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