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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劉林與劉穎雙方原系夫妻關系,因雙方性格不合,于1995年法院調解離婚,婚生 女劉瓊隨劉穎一起生活,劉林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00元。離婚后劉林雖生活困難,但仍堅持 給付其女撫養(yǎng)費。1996年1月劉穎與張生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張生待劉穎之女象親生 女兒一樣,劉穎感動之余,于1999年7月在派出所變更劉瓊的姓名為張瓊。劉林于2001 年10月得知劉穎私自將雙方之女改為他姓,十分傷感。一紙訴狀遞交法院要求被告立即 恢復女兒原姓名。被告劉穎則稱,現(xiàn)其女兒叫張瓊已有3年的時間,且已被周圍的同學和 老師所接受,如果變更,對孩子的生活、學習會形成一定的影響。父母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更改其子女的姓名?

答案: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22條的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备改鸽p方在子女的姓名問題上應當平等協(xié)商,共同確定,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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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原告(8歲)與被告(8歲)是同一所學校的同班學生,也是要好的朋友。1998年12 月,因當?shù)赝唤荡笱?,原被告便在放學后到校外打雪仗,王某的一枚雪球砸到了韓某的眼 鏡上,由于雪球里含有石子等雜物,致使鏡片破碎,部分玻璃碎片擊傷了韓某的眼球,造 成韓某左眼鞏膜裂傷上眼瞼劃傷。韓某隨即被送往當?shù)匾患裔t(yī)院救治,進行了鞏膜修補手 術后又到另一家醫(yī)院進行了外傷性白內障摘除手術,術后視力一度有所恢復,但不久視力 又大幅度下降。經(jīng)醫(yī)院再次檢查,發(fā)現(xiàn)尚有異物殘留在眼內,致使患者眼壓過高,如不及 時去除,視力還將大幅度下降。事故發(fā)生后,韓的父親韓笑即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擔韓某的 治療費用,王某夫婦先后兩次支付醫(yī)療費5500元。后因第三次手術費用需2.5萬元,王 某父母認為費用過高,韓某父母也應承擔其中的一邵分。雙方協(xié)商未果。韓笑遂作為韓某 的訴訟代理人代理韓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擔全部治療費用。本案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答案: 《婚姻法》第23條規(guī)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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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錢某與孫某于1997年結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錢恒,現(xiàn)年4歲。由于錢某在 機關工作,必須按時上班,而孫幕所在的公司業(yè)務繁忙,因此夫妻倆與孫某的姐姐孫潔商 量,請孫潔幫忙來照看孩子。孫潔見到孩子后,非常喜歡,于是辭去了自己的臨時工作, 留下來照看錢恒。幾個月過去了,錢恒已經(jīng)離不開孫潔了。天有不測風云,孫某外出跑業(yè) 務時,不幸遭遇車禍而身亡。在處理完孫某的后事后,由于無人看護孩子,孫潔留下來繼 續(xù)照看孩子。隨著與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孫潔離婚后沒有再婚,也沒有生育過子女,遂 產(chǎn)生了由自己撫養(yǎng)孩子的念頭,于是與錢某商量收養(yǎng)錢恒,但遭到錢某的反對。2002年 10月,孫潔趁錢某上班之際,將錢恒帶回,自己的家中。錢某回來后見孩子不在,打電話 才知孫潔已將孩子領走。錢某要求孫潔把孩子送回,被孫潔拒絕。孫潔告訴錢某,孩子是 她一手養(yǎng)大的,她已經(jīng)離不開孩子了,況且自己無法生育,有個孩子在身邊老來也算有個 依靠,并勸錢某再婚再要個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養(yǎng)孩子,就別想再看到孩子了。錢某與 其他親屬多次找到孫潔,要求交還孩子,均遭拒絕。無奈之下,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法 院判決孫潔將錢恒交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 法院應當判決孫潔的行為侵犯了錢某的監(jiān)護權,判決孫潔立即將孩子交還給錢某;鑒于孫潔因照看錢恒所付出的精力和物力,法院應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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