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原告鄒娜(女,20歲,無業(yè)),系被告周敏(女,48歲,工人)的女兒,高考落榜
后,待業(yè)在家。街道辦事處及學校多次為她介紹工作,她總是嫌工作臟、苦而拒絕。她的
父母家庭經濟困難,多次動員她先干一段臨時工,以減輕家里的經濟壓力,但鄒娜卻說:
“在我沒找到滿意的I作前,你們有責任養(yǎng)我,這是天經地義的事?!?001年5月,她與
父母大吵一場后,離家獨自生活,并提出其父母每月給她200元生活費。此要求被拒絕
后,原告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其撫養(yǎng)費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
有勞動能力,只因她好逸惡勞,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況家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其生活
費用。法院應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案:
不應該?!痘橐龇ā返?1條規(guī)定: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這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