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張某原為王某公司的職員,與王某在1995年結婚,1996年生育一子之后便在家做 起了“全職太太”,生活幸福而平靜。由1998年起小孩進入幼兒園,其他家務有家政服 務員料理,張某逐漸覺得生活單調無聊,于是參加了一個公益團體,專門義務照料住在福 利院的老人,由于經常早出晚歸,引起了王某的強烈不滿。王某認為自己工作繁忙,張某 應該全心全意照顧好丈夫和孩子,不應再去參加一點收入沒有的公益活動,況且在福利院 照顧病人容易招致傳染疾病,會影響家人的健康,堅決要求張某不再外出。張某則認為自 從到福利院義務照料老人并沒有傳染性疾病,不會危及家人。二人僵持不下,王某便揚 言,如果張某堅持己見,家庭就會破裂,除了離婚.別無選擇。張某非常苦惱,便找到居 委會,請求他們幫助解決。丈夫能否干涉妻子自由參加社會活動?

答案: 我國法律賦予夫妻雙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權?!痘橐龇ā返?5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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