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9年1月,中國甲公司與意大利乙公司洽談某宗商品交易,并簽訂了一份標(biāo)的額為50萬歐元的進口合同。雙方約定:意大利乙公司應(yīng)于2009年4月30日前交貨。但當(dāng)交貨期屆滿時,意大利乙公司卻未履行交貨義務(wù)。中國甲公司遂發(fā)出催其交貨的通知,并給予意大利乙公司20天的寬限期。2009年5月15日,意大利乙公司以傳真方式通知中國甲公司,其于2009年6月15日后才能交貨。中國甲公司因急需該貨物,遂于2009年5月21日以傳真方式通知意大利乙公司終止合同,并以55萬歐元的市場價格購買了替代貨物。中國甲公司可以向意大利乙公司請求的損害賠償額是多少?請說明理由。
答案: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還規(guī)定,如果合同被終止,而在宣告終止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nèi),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則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