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李鳴于2003年5月進入佳景機械制造廠工作,并與之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勞動條件、勞動期限、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必備條款;由于李鳴技術過硬,三個月以后他已經(jīng)成為技術骨干,他總結的技術竅門為工廠帶來了較好的經(jīng)濟效益。廠長在全廠大會上予以表揚,并口頭答應為其第五個月開始增加工資20%,但雙方?jīng)]有為此再簽訂書面協(xié)議。第五個月連續(xù)兩個月李鳴并沒有拿到增加的工資,為此李鳴向廠長問詢,但是得到了否認。無奈李鳴向勞動爭議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你認為李鳴應該得到增加的20%工資嗎?
答案:
應該。因為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頭形式變更了書面合同的某些條款,如工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