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陳甲訴李乙借款糾紛一案中,有以下幾種證據(jù): ①陳甲出具的由李乙簽名的借條一張。該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陳甲人民幣3000元整,一個月以內(nèi)返還。1999年3月20。 ②李乙的同事喬丙的證言。喬丙證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聽李乙說,李乙向陳甲借了3000元錢,準備到外地旅游時用。 ③李乙向受訴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李乙說:“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陳甲借了3000元錢,但我在5月份就還給他了,當時我向他要借條,他說借條丟了。他給我寫了一張收條,但收條我現(xiàn)在找不著了。” ④李乙的朋友張丁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證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與張丁到五臺山旅游時向張丁說,這次出來玩的錢是向別人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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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直接證據(jù)都可以做定案的根據(jù)。
最佳證據(jù)規(guī)則可以采用第二手資料。
神示證據(jù)制度又稱為法定證據(jù)制度。
當事人的陳述都是證據(jù)。
在我國民事證據(jù)交換應由書記員或者()助理主持更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