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執(zhí)行處罰的主體不合法 B.被處罰的主體不合法
A.《血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B.《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十六條 C.《血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A.根據(jù)《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責令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處罰) B.根據(jù)《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責令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處罰) C.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對該血站處以罰款1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