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內容為:1、對罪犯進行具體分析,區(qū)別對待; 2、反對亂罰無罪,殺無辜; 3、刑罰適中; 4、反對族株連坐,主張罪止一身。
最新試題
明初統(tǒng)治者法律思想的特點是寬刑。
“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是朱元璋的見解。
無論“德禮”或“政刑”的(),統(tǒng)治者目的都是“存天理,滅人俗”。
在所有贊同恢復肉刑的人中,以班固和劉頌的觀點較為系統(tǒng)。
在執(zhí)法方面,朱熹提出了“正”、“權”交替使用的辯證理論,即強調了(),一改過去只擇其一的偏頗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