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13年6月6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承兌匯票,該匯票載明出票后1個月付款,甲公司為付款人。2013年6月22日,乙公司在該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
B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C公司,并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C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于當年7月7日向甲公司提示承兌,甲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承兌,并出具了拒絕承兌的證明。D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xiàn)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假設D公司未在收到拒絕承兌證明之日3日內發(fā)出通知,是否喪失追索權?應承擔何種責任?

答案: 不喪失追索權,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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