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于2013年10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其實收股本總額為人民幣12000萬元。2017年12月,中國證監(jiān)會在對甲公司進行的例行檢查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
(1)甲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召開了2016年度股東大會,在該次股東大會上審議通過了甲公司對其控股股東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決議。在股東大會進行該項表決時乙公司未參與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quán)的73%獲得通過。
(2)甲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漲,造成2016年年度虧損600萬元,股東大會決議以法定公積金400萬元和資本公積金200萬元彌補虧損。
(3)甲公司財務部經(jīng)理劉某2017年2月辭職離任,2017年7月轉(zhuǎn)讓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的10%。甲公司股東大會所作的虧損彌補方案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以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