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該公司章程有關要點如下: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甲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作價150萬元出資;丙以一項專利權作價100萬元出資,另以貨幣出資50萬元。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召開了首次股東會,該次會議由股東甲召集和主持。
2013年6月3日,公司的經理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以該經理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為由拒絕。
2013年7月12日,公司股東會通過了公司分立的決議,在股東會上投反對票的股東丙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但至2013年9月15日,公司與股東丙仍未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丙遂于2013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
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2013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該公司章程有關要點如下: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甲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作價150萬元出資;丙以一項專利權作價100萬元出資,另以貨幣出資50萬元。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召開了首次股東會,該次會議由股東甲召集和主持。
2013年6月3日,公司的經理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以該經理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為由拒絕。
2013年7月12日,公司股東會通過了公司分立的決議,在股東會上投反對票的股東丙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但至2013年9月15日,公司與股東丙仍未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丙遂于2013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
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2013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該公司章程有關要點如下: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甲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作價150萬元出資;丙以一項專利權作價100萬元出資,另以貨幣出資50萬元。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召開了首次股東會,該次會議由股東甲召集和主持。
2013年6月3日,公司的經理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以該經理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為由拒絕。
2013年7月12日,公司股東會通過了公司分立的決議,在股東會上投反對票的股東丙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但至2013年9月15日,公司與股東丙仍未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丙遂于2013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
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