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和設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1)2×15年1月1日,中鴻公司以一項固定資產(chǎn)(設備)、一批庫存商品作為對價取得B公司股票500萬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實際發(fā)行在外股數(shù)的40%,對B公司有重大影響。交易日,該項固定資產(chǎn)(設備)原值為8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的金額為120萬元,未計提固定資產(chǎn)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為900萬元;庫存商品的成本為48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30萬元,市場銷售價格500萬元(不含稅價格)。中鴻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此項投資。
2×15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chǎn)公允價值為4000萬元。
(2)取得投資時B公司一項管理用固定資產(chǎn)公允價值為500萬元,賬面價值為350萬元,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一項無形資產(chǎn)公允價值為200萬元,賬面價值為150萬元,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照直線法攤銷。除此之外,B公司其他可辨認資產(chǎn)、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
(3)2×15年6月5日,B公司出售商品一批給中鴻公司,該批商品成本為580萬元(未計提過存貨跌價準備),售價為630萬元(不含增值稅)。至2×15年年末,中鴻公司已將從B公司購人商品的60%出售給外部獨立的第三方。
(4)2×15年度,B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500萬元,提取盈余公積50萬元,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chǎn)增加其他綜合收益100萬元。
(5)2×16年度,B公司發(fā)生虧損5000萬元。2×16年年末假定中鴻公司賬上有應收B公司長期應收款60萬元且B公司無任何清償計劃。至2×16年年末,中鴻公司上述從B公司購入的商品在2×15年未對外出售的40%部分仍未實現(xiàn)對外銷售。
(6)2×17年度,B公司在調(diào)整了經(jīng)營方向后,扭虧為盈,當年實現(xiàn)凈利潤800萬元。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和其他事項的影響。至2×17年年末中鴻公司從B公司購人的商品剩余部分全部實現(xiàn)對外銷售。假定B公司2×15年、2×16年和2×17年未分派現(xiàn)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