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6年9月1日,甲市A區(qū)A國家稅務局對B公司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并于當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該信函。根據(jù)“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A公司如對該行政機關地決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間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問:受理B公司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誰?

答案: 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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