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千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guī)定,機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fā)現(xiàn)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一個月,甲公司發(fā)現(xiàn)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guī)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如果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現(xiàn)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
答案:
可以解除。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