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07年12月,趙某被一家公司聘為市場總監(jiān),雙方訂立三年期的勞動合同,終止日是2010年12月31日,約定月工資為1.2萬元。2008年6月,公司進行半年期的考核,趙某由于業(yè)績不佳,被評為不合格。隨后,公司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通知趙某調整至市場經理助理崗位,即日起公司按薪酬制度確定的市場經理助理崗位薪資標準執(zhí)行,趙某當場表示拒絕。第二天,公司告知趙某,公司調崗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司有義務對不勝任的員工進行調崗,如果依然不勝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此,趙某表示理解,并到新崗位報到。
三個月后,趙某辭職,并提出辭職的原因是公司單方調整工作崗位和薪資標準。據此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趙某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為什么?

答案: 趙某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夠得到支持。由于趙某的解除屬于提前通知的解除,依法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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