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區(qū)的一塊工業(yè)建設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與相鄰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乙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條機動車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萬元費用。該合同所設立的權利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3年。該抵押權辦理了登記手續(xù)。
A.丙銀行可以就補償金主張權利
B.丙銀行不可以就補償金主張權利
C.政府提前收回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則抵押權全部消滅
D.政府提前收回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則抵押權全部分消滅
E.丙銀行可以向政府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