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進口銅的合同。合同規(guī)定裝運期為2000年11月,價格條款為CIF天津200美元/噸。合同訂立之后,A開出信用證,規(guī)定最晚裝船期為2000年11月30日。11月27日,正當B租的船舶要進裝運港裝運時,突然遭遇颶風襲擊,船舶緊急到臨近港口避難。B通知A,因發(fā)生颶風,交貨要延遲幾天;隨后提交了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由于市價下跌,A接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發(fā)出通知,解除合同。B公司堅持將貨物運到天津。12月10日貨到目的港,A拒收貨物。B以150美元/噸的價格將貨物轉賣,并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買方可以索賠哪些損失?
答案:
買方因賣方的延遲交貨而導致貨物無法及時出售,至使貨物市價下跌而未能獲利,買方可以向賣方索賠其按合同如期執(zhí)行而獲取的合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