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劉某是個青年工人,因沒有住房,一直未能找到對象。1998年8月,劉某得知本廠
廠將建一棟樓房,解決已婚職工的住房緊張問題。劉某又從其他渠道打聽到由于國家住房
分配制度的改變,此次分房極有可能是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但由于自己未婚將無權分房,
劉某對此非常著急。一次與朋友談及此事,朋友勸他先找一個以便搭上分房末班車,如能
長久一舉兩得,如果離婚還賺一套房子。經人介紹,劉某打到了未婚姑娘王某,并如實告
知了自己的想法,其實王某也有了自己的意中人李某,只是雙方財力有限,一直未能談婚
論嫁。劉某得知這個情況后,對王某和李某說:“其實與我結婚只是一個形式,我只是想
得到一套房子,等房子一到手我就會與你離婚,在此期間我不會干涉你的正常生活,當然
離婚對你不公平,為了報答你,我答應房子一下來,我就送你5萬元,你們結婚也需要錢
嘛?!蓖跄撑c李某商量之后表示同意,劉某還向李某出具了一張兩萬元的欠條。1999年8
月,劉某和王某登記結婚。9月,單位新房落成,劉某如愿以償分到一套住房。由于劉某
一時手頭較緊,于是答應王某年底一次還清,并將這筆錢作為協(xié)議離婚時對王某的補償。
由于雙方并未共同生活,王某并未急著與劉某離婚,到了年底,劉某收回了他人拖欠的款
項,便與王某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約定“由劉某給付王某人民幣2萬元,作為對王某的精神
補償”。1999年12月20日,雙方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李某也一同前往,
但到了婚姻登記處門口,王某突然改變了主意,認為劉某未按口頭約定在盡短時間內與自
己離婚,應當按每月2000元另行支付補償費6000元,劉某不干,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發(fā)
生了激烈的爭吵?;橐龅怯浱幑ぷ魅藛T在了解原委時,王某情急之下將事情真相予以公
開,并要求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主持“公道”?;橐龅怯浱帉Υ耸逻M行核實后,對三人
進行了批評教育,隨即撤銷了二人的婚姻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并將此情況通知了雙方的
單位,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處理。當事人可否為特定目的結婚?可否在結婚時對離婚補償做出約定?本案中劉某和王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
答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結婚作為一種手段來達到彼此所希望的特定目的。這種行為是假結婚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