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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劉某是個青年工人,因沒有住房,一直未能找到對象。1998年8月,劉某得知本廠 廠將建一棟樓房,解決已婚職工的住房緊張問題。劉某又從其他渠道打聽到由于國家住房 分配制度的改變,此次分房極有可能是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但由于自己未婚將無權分房, 劉某對此非常著急。一次與朋友談及此事,朋友勸他先找一個以便搭上分房末班車,如能 長久一舉兩得,如果離婚還賺一套房子。經人介紹,劉某打到了未婚姑娘王某,并如實告 知了自己的想法,其實王某也有了自己的意中人李某,只是雙方財力有限,一直未能談婚 論嫁。劉某得知這個情況后,對王某和李某說:“其實與我結婚只是一個形式,我只是想 得到一套房子,等房子一到手我就會與你離婚,在此期間我不會干涉你的正常生活,當然 離婚對你不公平,為了報答你,我答應房子一下來,我就送你5萬元,你們結婚也需要錢 嘛?!蓖跄撑c李某商量之后表示同意,劉某還向李某出具了一張兩萬元的欠條。1999年8 月,劉某和王某登記結婚。9月,單位新房落成,劉某如愿以償分到一套住房。由于劉某 一時手頭較緊,于是答應王某年底一次還清,并將這筆錢作為協(xié)議離婚時對王某的補償。 由于雙方并未共同生活,王某并未急著與劉某離婚,到了年底,劉某收回了他人拖欠的款 項,便與王某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約定“由劉某給付王某人民幣2萬元,作為對王某的精神 補償”。1999年12月20日,雙方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李某也一同前往, 但到了婚姻登記處門口,王某突然改變了主意,認為劉某未按口頭約定在盡短時間內與自 己離婚,應當按每月2000元另行支付補償費6000元,劉某不干,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發(fā) 生了激烈的爭吵?;橐龅怯浱幑ぷ魅藛T在了解原委時,王某情急之下將事情真相予以公 開,并要求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主持“公道”?;橐龅怯浱帉Υ耸逻M行核實后,對三人 進行了批評教育,隨即撤銷了二人的婚姻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并將此情況通知了雙方的 單位,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處理。當事人可否為特定目的結婚?可否在結婚時對離婚補償做出約定?本案中劉某和王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

答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結婚作為一種手段來達到彼此所希望的特定目的。這種行為是假結婚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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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劉甲之父劉某與李乙之父李某均于1962年參加了對印自衛(wèi)反擊戰(zhàn),并在戰(zhàn)斗中被 分在了一個連隊,在一次戰(zhàn)斗中,劉某冒著生命危險將李某背下陣地,從此雙方的友誼進 一步加深。1970年,劉某和李某從部隊一同轉業(yè)至某省某市,共同的工作環(huán)境使得雙方來 往極為密切。1971年,劉某結婚,第二年生下一子,取名劉甲,不久李某同某廠女工趙某 結婚并有了一個女兒李乙,兩家在婚后也是往來不斷。隨著時光的流逝,劉甲和李乙也已 長大成人,劉甲高中畢業(yè)后即進入當地一國營工廠上班,李乙則因為學習成績突出考取了 外地一所大學,畢業(yè)后被分配進入該市建設銀行工作。1994年,劉甲所在的工廠因為經營 不善而倒閉,劉甲自謀出路搞起了運輸,但在1996年的一次運輸業(yè)務中遭遇車禍,雖然 沒有生命危險,但已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經人介紹了幾次對象都沒 有成功。劉某對此憂心忡忡,經濟借酒澆愁。一交,李某和劉某在喝酒時又提起了此事, 李某酒喝得有點多,對劉某說:“你過去救過我的命,我應當報答你,你兒子的婚事不用 著急,我把我的女兒李乙嫁給你兒子不就行了么?”劉某大喜,對李某說:“君子一言, 駟馬難追,我兒子的終身大事就包在你身上了?!崩钅承丫坪笠灿X得說漏了嘴,與妻子趙 某商量,趙某也覺得此事不妥。在征求女兒意見時,李乙明確表示反對,這使得李某非常 為難。礙于面子,李某覺得不能出爾反爾,于是便對女兒威逼利誘,強迫女兒答應這門婚 事。李乙不從,李某竟以死相逼,沒辦法,李乙默認了這門親事,與劉甲在1999年5月 結婚。由于雙方缺乏感情,難以共同生活,李乙遂于1999年9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離 婚之訴。本案所涉及的婚姻的性質是否屬于包辦婚姻?對于包辦婚姻應如何處理?

答案: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核心原則。歷次婚姻法都規(guī)定“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和“禁止包辦買賣姻”。這意味著,婚姻作為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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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楊某與趙某因偶然原因而相識,隨著來往的增多漸漸產生感情,雙方準備結婚;但由于楊某不滿22周歲,受結婚登記年齡的限制無法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的同居行為導致趙某懷孕,楊趙兩家便于1985年10月,按照當地的風俗,擺了酒席,為楊某和趙某舉行了婚禮。之后雙方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楊某已經達到法定婚齡以后,雙方仍未辦理婚姻登記。1986年5月,趙某生下一子,取名楊志強。1987年春天,楊某外出打工,不久認識了一起打工的姑娘肖某(21歲.),在工作中二人多有接觸,漸漸產生了感情,肖某雖然知道楊某已與他人舉辦過婚禮,但她認為,沒有領證就不算夫妻,自己完全有權與楊某登記結婚,并要楊某妥善處理與趙某之間的問題。楊某同趙某商量分手之事,遭到趙某堅決反對,認為自己與楊某是合法夫妻,就是離婚也得由法院判決。1990’年2月,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何謂事實婚姻,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qū)別何在?在存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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