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劉甲之父劉某與李乙之父李某均于1962年參加了對印自衛(wèi)反擊戰(zhàn),并在戰(zhàn)斗中被 分在了一個連隊,在一次戰(zhàn)斗中,劉某冒著生命危險將李某背下陣地,從此雙方的友誼進 一步加深。1970年,劉某和李某從部隊一同轉業(yè)至某省某市,共同的工作環(huán)境使得雙方來 往極為密切。1971年,劉某結婚,第二年生下一子,取名劉甲,不久李某同某廠女工趙某 結婚并有了一個女兒李乙,兩家在婚后也是往來不斷。隨著時光的流逝,劉甲和李乙也已 長大成人,劉甲高中畢業(yè)后即進入當?shù)匾粐鵂I工廠上班,李乙則因為學習成績突出考取了 外地一所大學,畢業(yè)后被分配進入該市建設銀行工作。1994年,劉甲所在的工廠因為經營 不善而倒閉,劉甲自謀出路搞起了運輸,但在1996年的一次運輸業(yè)務中遭遇車禍,雖然 沒有生命危險,但已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經人介紹了幾次對象都沒 有成功。劉某對此憂心忡忡,經濟借酒澆愁。一交,李某和劉某在喝酒時又提起了此事, 李某酒喝得有點多,對劉某說:“你過去救過我的命,我應當報答你,你兒子的婚事不用 著急,我把我的女兒李乙嫁給你兒子不就行了么?”劉某大喜,對李某說:“君子一言, 駟馬難追,我兒子的終身大事就包在你身上了?!崩钅承丫坪笠灿X得說漏了嘴,與妻子趙 某商量,趙某也覺得此事不妥。在征求女兒意見時,李乙明確表示反對,這使得李某非常 為難。礙于面子,李某覺得不能出爾反爾,于是便對女兒威逼利誘,強迫女兒答應這門婚 事。李乙不從,李某竟以死相逼,沒辦法,李乙默認了這門親事,與劉甲在1999年5月 結婚。由于雙方缺乏感情,難以共同生活,李乙遂于1999年9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離 婚之訴。本案所涉及的婚姻的性質是否屬于包辦婚姻?對于包辦婚姻應如何處理?

答案: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核心原則。歷次婚姻法都規(guī)定“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和“禁止包辦買賣姻”。這意味著,婚姻作為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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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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