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徐某系某市國有黃河商貿公司的經理,顧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2005年,黃河商貿公司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將國有公司改制為管理層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顧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職工分別占40%、30%、30%股份。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某資產評估所對黃河商貿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所指派周某具體參與評估。在評估時,徐某與顧某明知在公司的應付款賬戶中有100萬元系上一年度為少交利潤而虛設的,經徐某與顧某以及公司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商量,決定予以隱瞞,轉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給個人。當周某發(fā)現(xiàn)了該100萬元應付款的問題時,公司領導班子決定以辛苦費的名義,從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萬元送給周某。周某收下該款后,出具了隱瞞該100萬元虛假的應付款的評估報告。隨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研究批準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時,徐某等人因被舉報而案發(fā)。
周某的行為是否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實行數罪并罰?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