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1998年某村委會將果園平均分給各戶承包,規(guī)定承包期5年。其中韓某承包了40棵蘋果樹。1999年,村委會又全部收回果園搞專業(yè)承包,發(fā)包給以魯某為首的6人專業(yè)隊,合同約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經(jīng)村委會同意,魯某等6人又將其中原來韓某承包過的40棵蘋果樹轉包給了劉某。一年后,韓某以他與村委會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為由,強行搶摘這40棵蘋果樹的蘋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糾紛。村委會調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與魯某等6人的合同,準備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戶。魯某等6人即訴至法院,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劉某則向法院請求韓某返還400多公斤蘋果。一審法院即將韓某列為被告,將村委會和魯某列為第三人。判決后村委會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認為應將村委會和韓某列為共同被告,將魯某列為第三人。
就上述情況,請回答:

魯某等6人的訴訟地位應如何確定?為什么?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