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為一般保證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產案,但此時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擔保債權向管理人進行了申報。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已申報債權進行核查時,債權人丁提出:丙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對乙享有先訴抗辯權;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償還了全部借款,則丙公司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償債務,乙應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償,當就甲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清償乙的債權時,乙方可就未能獲得清償部分進行債權申報。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從丙公司破產案中通過破產分配獲得部分清償,對乙獲得的該部分清償應如何處理?

答案:

對乙先從丙公司破產案中獲得的部分清償,應當先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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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簡答題】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涨屹Y不抵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了管理人,并發(fā)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5月21日之前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到期日前,A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B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該債權附有乙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C申報債權50萬元,該債權在一年后到期;D申報債權1200萬元,該債權附有在甲公司一棟樓房上設定的抵押權。在6月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認為:B的債權不應當申報,而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C的債權未到期,不能確認;D的債權有抵押擔保,無需申報確認。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東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隨后,D要求拍賣抵押樓房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yè)事務。6月30日,甲公司為維持營業(yè)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
10月1013,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僅償還60%,并且分兩年支付;
(2)公司股東將其擁有的50%的股份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作為補償;
(3)抵押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兩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額支付;
(4)自破產申請受理開始,所有債權停止計算利息,債權人會議對上述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除擔保債權人組外,各類債權人組合出資人組都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甲公司在與擔保債權人組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了重整計劃草案。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償?shù)谝还P債務之后,發(fā)現(xiàn)公司現(xiàn)金流嚴重不足,重整計劃無法繼續(xù)執(zhí)行。經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甲公司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支付的30%的清償款。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在終止執(zhí)行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shù)目铐棧坎⒄f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不能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清償?shù)目铐棥8鶕?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因執(zhí)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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