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案例分析題】
房產開發(fā)商甲與建筑施工企業(yè)乙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建筑工程完成時,甲與乙按6: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程逾期完工構成違約為由起訴乙,要求乙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乙反訴甲,理由是:甲拖延辦理有關開工手續(xù)及工程款撥付,構成違約,要求甲承擔違約金400萬元。案件起訴后,丙以其與乙有房屋買賣合同為由,要求甲、乙為其辦理所購房屋的產權證。法院受理后,認定以下事實:
(1)甲、乙合同訂立后,雙方先施工后辦理了有關開工手續(xù),開工1個月后才辦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續(xù)。
(2)合同約定,雙方有權各自對外出售作為分配比例額度內的房屋,乙以甲的名義對外銷售房屋。甲、乙在沒有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銷售了各自分配額度內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訴時,購房人的房屋產權的登記手續(xù)均未辦理。
甲、乙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先施工、后辦理開工手續(xù)的行為。關于甲、乙行為的性質和有關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