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05年5月,劉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婚前,劉某花費50萬元購置房產一套,婚后兩人共同居住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裝修費6萬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劉某的名義投資設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yè),一直由劉某經營。2008年10月,由于企業(yè)經營缺少資金,劉某以自己的名義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萬元用于企業(yè)的經營活動。妻子趙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萬元。劉某在經營企業(yè)過程中與企業(yè)員工李某產生感情,并與之同居。趙某發(fā)現(xiàn)這個情況后,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根據(jù)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如果劉某向王某所借10萬元的借款到期,該債務應如何清償?

答案: 劉某向朋友王某所借10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本案中雖然劉某是以個人名義向王某借款,但借款是用于個人獨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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