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假定你于20X1年11月末對一個新客戶(Z公司)的應收賬款進行函證。11月30日的應收賬款余額為980156元,明細賬戶為210戶,你從中抽取了60戶進行函證,其余額為677220元。函證的對象中除了9戶以外,其余均收到回函(計51份)。在這些回函中,指出有差異的有10份,對于產(chǎn)生差異的原因這些企業(yè)分別解釋為:
(1)我們(Y公司)所欠的貨款(余額10萬元)已于10月20日付清。
(2)我們(X公司)所欠的貨款(余額20萬元)已于11月10日付清。
(3)我們(W公司)尚未收到貨物。
(4)我們(V公司)曾于9月份預付過貨款20萬元,這筆貨款足以抵付賬戶所示的欠款19萬元。針對以上問題,你將采用怎樣的審計程序?
答案:
對于(1),可采用的審計程序:
1.詢問主辦會計、出納,是否已收到Y公司在10月20日支付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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