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0年8月12日,甲實業(yè)公司向以農業(yè)銀行借款7萬元,借款期限從2000年8月13日至2001年9月13日。丙農機公司作為擔保單位,在擔保協(xié)議上簽字。該擔保協(xié)議書第8條約定:“借款到期日后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由擔保單位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還貸罰息。”甲公司于同年10月和12月兩次向以農行償還貸款2萬元。2001年12月底,甲公司負責人打電話告知乙農行,該公司準備用貨物抵償尚欠的貸款,乙農行答復表示同意。但至2002年1月上旬,乙農行口頭告知甲公司,要將甲公司尚欠的貸款轉給擔保人丙公司。因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暫不在單位,乙農行向丙公司表示待春節(jié)后再協(xié)商還貸問題。
但到2002年2月上旬,乙農行未與甲公司和丙公司商量,即直接從丙公司存款中扣劃54217.20元。爾后通知丙公司以此款清償甲公司所欠的貸款。丙公司認為在債務人甲公司尚有償債能力,且表示以貨物頂債的情況下,乙農行擅自扣劃丙公司存款的行為是侵權,遂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