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市河東區(qū)天同公司與該市河西區(qū)興旺公司在該市河北區(qū)簽訂了50臺電腦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興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貨,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貨款。合同的履行地為天同公司在該市河南區(qū)的倉庫。
合同簽訂后,興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臺電腦,但天同公司僅在同年3月向興旺公司支付了39臺電腦款,其余11臺電腦天同公司認為有質(zhì)量問題一直未付款。為此,2012年5月興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舉證期限。天同公司以電腦質(zhì)量有問題為由,準備提起反訴。
A.按第一審中的地位確定,興旺公司是上訴人,天同公司是被上訴人
B.先提起上訴的為上訴人,后提起上訴的為被上訴人
C.天同公司與興旺公司均是上訴人
D.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酌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