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該公司發(fā)生如下經濟業(yè)務:
(1)甲公司為建造一生產線于2013年12月1日專門從銀行借入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年利率為5%,利息每年支付,假定利息資本化金額按年計算,每年按360天計算。2014年1月1日,購入設備一臺,不含稅價款702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同時支付運費18萬元,設備已投入安裝。3月1日以銀行存款支付設備安裝工程款120萬元。7月1日甲公司又向銀行專門借入4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年利率為8%,利息每年支付;當日用銀行存款支付安裝公司工程款320萬元。12月1日,用銀行存款支付工程款340萬元。2014年12月31日,設備全部安裝完工,并交付使用。2014年閑置的專門借款利息收入為¨萬元。
(2)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A該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合同規(guī)定起租日為2013年12月31日,租賃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3年,甲公司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0萬元。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為6%(年利率),當日該生產線的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生產線于租賃期滿時交還A公司。甲公司租入后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并按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預計凈殘值為零。[已知(P/A,6%,3)=2.673]要求:
A.1555
B.1500
C.1566
D.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