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乙向甲購買一批化工原材料20噸,價款50萬元,甲交貨后乙方在15日內付款,其他條款齊全。甲按期交貨后,乙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甲屢屢催討無果,在催討過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債務30萬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對丙的債權。同時,甲又查明乙放棄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萬元債權,又得知乙以轉產的名義將一臺設備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為損害了甲的利益。甲對丙可行使什么權利?為什么?
答案:
甲對丙可行使代位權。
依據《合同法》,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