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陶偉和宋菲原系夫妻關系。1992年5月2日,兩人決定共同收養(yǎng)一名棄嬰,并依法
辦理了登記,之后給棄嬰取名陶燕。由于陶偉常年外出打工,陶燕就一直同宋菲的母親宋
玉梅生活。宋菲也常常照料陶燕,并每月付給一定的生活費。1995年3月,陶偉與宋菲協(xié)
議離婚,雙方商定陶燕同宋菲生活,由宋菲撫育。同年8月,宋菲與徐大偉結婚,陶燕
仍在宋玉梅處生活,宋菲每月給付生活費400元。1998年12月,宋菲因車禍死亡,陶偉
和徐大偉都不愿承擔撫育陶燕的義務。到了1999年4月,陶偉為徹底擺脫陶燕對其影
響,就與宋玉梅協(xié)商,以一次性給付陶燕5000元生活費為條件,解除與陶燕的收養(yǎng)關
系。宋玉梅認為陶偉給的生活費太少,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而陶偉以早巳與宋菲離婚,且已
與宋玉梅協(xié)商解除與陶燕的收養(yǎng)關系為由而拒絕。宋玉梅遂起訴到法院。陶偉和宋菲的離婚是否影響陶偉和陶燕的父女關系?
答案:
陶偉與陶燕之間的父女關系并不因陶偉與宋菲的離婚而改變。根據(jù)《收養(yǎng)法》的有關規(guī)定,陶偉與陶燕之間的收養(yǎng)關系合法成立,具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