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證券經營機構被中國證監(jiān)會以欺詐客戶為由,罰款20萬元。該機構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維持。判決書6月10日送達該證券機構。該機構依法上訴,二審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訴狀,經審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為對上訴人罰款5萬元。二審判決書同年9月10日送達該證券機構。后該證券機構請求證監(jiān)會退回其多交的15萬元罰款,證監(jiān)會一直未還。證券機構為追回多交罰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該手段有無期限限制?
答案:
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務必于次年3月5日(含當日)之前提出申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5條第2款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的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