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劉某系某市分管招商引資的副市長,妻子陸某嗜賭成性,經(jīng)常欠下賭債,幾次嘗試戒賭均未成功,其子劉某某在家待業(yè),整日外出喝酒。由于陸某與劉某某的惡習,劉某決定控制他們的開銷,減少給他們的生活費。陸某難耐戒賭痛苦遂決定利用劉某的地位獲得經(jīng)濟收入,由于經(jīng)常有求劉某辦事的人登門拜訪,陸某總是趁劉某不在家中時,與這些人"洽談"。對所求之事,陸某都一一允諾,陸某根據(jù)所辦之事難易開出不同條件。對請托人所求之事,陸某沒有直接找劉某辦理,而是找到劉某的下屬,并利用劉某的地位威逼利誘讓其辦事,到案發(fā)前收受財物共計300萬元。劉某某由于生活費銳減,只能自謀出路,他同樣利用劉某的地位獲得收入。于是劉某某到處宣揚自己是市長兒子,要辦事找他,他一定能夠辦好。來求辦事的人也不少,截至案發(fā)時劉某某因此獲得財物共計80萬元,但是劉某某從來沒打算為請托人辦事,只是想打著父親幌子獲得財物而已。劉某得知陸某和劉某某行為后,命令他倆去自首,交待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劉某、陸某和劉某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理,并說明理由。

答案: (1)劉某不構成任何犯罪,因為他不知家人利用自己身份受賄,在得知事實后第一時間要求他們自首,因此劉某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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