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甲公司與法國乙公司訂立一份從中國出口300公噸凍品的合同,規(guī)定1998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貨50公噸,即期信用證支付,信用證規(guī)定貨物裝運當天由出口口岸商品檢驗局出具船邊測溫證書作為議付不可缺少的單據(jù)之一。
4月至6月交貨正常,并順利結匯。7月份因船期延誤,拖至8月5日才實際裝船,在托運人出具保函的情況下,承運人簽發(fā)了裝船日期為7月31日的提單,但送銀行議付的商檢證書填寫的船邊測溫日期為8月5日。關于本案,請回答下列問題。
A、本案承運人無權依據(jù)保函拒絕對收貨人承擔賠償責任
B、本案承運人有權依據(jù)保函拒絕對收貨人承擔賠償責任
C、本案中為換取倒簽提單的保函在中國甲公司和承運人之間為有效
D、本案中為換取倒簽提單的保函在中國甲公司和承運人之間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