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9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章程規(guī)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家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新研發(fā)一個高科技軟件,但缺少3000萬元資金,遂與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3000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會議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雙方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按照約定投資3000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2009年8月,該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甲公司損失重大。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將甲公司出現重大損失的信息泄露給其朋友王某,王某據此信息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拋售。2009年9月3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中國證監(jiān)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2009年10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發(fā)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甲公司監(jiān)事會自收到鄭某的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鄭某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鄭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將其所持有的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發(fā)行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的決議行使表決權?并說明理由。
(2)董事陳某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李某將甲公司出現重大損失的信息泄露給其朋友王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王某據此信息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并說明理由。
(4)股東鄭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5)鄭某于2009年12月20日轉讓其全部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問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