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公司授權業(yè)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甲公司已經(jīng)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的授權委托書前往。2014年3月1日,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2014年3月2日,張某發(fā)現(xiàn)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擅自決定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2014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10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2014年4月2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蒜部分毀損。丙公司將該情形及時電話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認為大蒜毀損的風險應由乙公司承擔。2014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甲公司將尚未毀損的大蒜作價120萬元賣給丁公司。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尚在運輸途中的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直接運交給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途中,因山洪暴發(fā),剩余的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2014年4月6日,承運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庚公司作價130萬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還綠豆。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說明理由。
(2)2014年4月1日,大蒜運至丙公司時,其所有權歸誰?并說明理由。
(3)2014年4月2日,大蒜因遭遇泥石流發(fā)生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4)2014年4月8日,大蒜因山洪暴發(fā)發(fā)生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5)因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交付大蒜,丁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7)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時適用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并說明理由。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庚公司返還綠豆?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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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區(qū)的一塊建設用地,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2009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2010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丁銀行借款5億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與丁銀行于2010年3月10日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2010年3月12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此后,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種立項、規(guī)劃、建筑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xù)之后開工建設居民住宅。甲公司在取得該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后,在廣告中宣稱其商品房“容積率不高于1.2”、“綠地面積超過50%”,引起購房者的熱烈關注,所預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價格也比周邊小區(qū)高出20%。2010年9月1日,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此外,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未對容積率和公共綠地面積等問題作出約定。2010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萬元的購房款。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時,王某發(fā)現(xiàn)該住宅小區(qū)的容積率超過2.0,綠地面積只有10%。王某在調查后得知,甲公司報經(jīng)批準的規(guī)劃就是如此。2011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于何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丁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何時生效?丁銀行的抵押權何時設立?
(3)甲公司在建造的居民住宅已經(jīng)完工,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是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應當就其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已經(jīng)生效?并說明理由。
(6)王某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甲企業(yè)與乙銀行簽訂一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企業(yè)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項。張某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一欄簽字。甲企業(yè)將其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一并抵押給乙銀行,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當事人之間未約定擔保權實現(xiàn)的順序。借款期限屆滿后,甲企業(yè)因經(jīng)營不善,虧損嚴重,無力清償?shù)狡诮杩睢?br /> 乙銀行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1)甲企業(yè)可供償債的財產(chǎn)不足100萬元:
(2)在借款期間,甲企業(yè)將一臺生產(chǎn)設備以市價40萬元出賣給丙公司,并已交付;
(3)甲企業(yè)另有一臺生產(chǎn)設備,價值50萬元,因操作失誤而嚴重受損,1個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業(yè)未交付10萬元維修費,該生產(chǎn)設備被丁公司留置。查明情況后,乙銀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張某主張:借款債權既有保證擔保,又有甲企業(yè)的抵押擔保,乙銀行應先實現(xiàn)抵押權。同日,乙銀行分別向丙公司與丁公司主張,就丙公司所購買的生產(chǎn)設備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產(chǎn)設備實現(xiàn)抵押權。丁公司則認為自己有權優(yōu)先實現(xiàn)留置權。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張某提出乙銀行應先實現(xiàn)抵押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銀行是否有權向丙公司就其購買的生產(chǎn)設備主張抵押權?簡要說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權優(yōu)先實現(xiàn)留置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