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出資設立一家服裝經銷店,經營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yè)。1年后,張某因病委托朋友李某管理該店。由于李某管理不善,該經銷店財產已所剩無幾。債權人相繼找上門來,要求張某歸還欠債。張某宣稱自己沒有能力還債。債權人告上法庭,要求用張某和李某的家庭共有財產抵償債款。經法院查明,張某在設立登記時并沒有明確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并結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除用貨幣出資外,能否以自己的勞務作價出資?說明理由。
(2)張某能否委托李某經營管理其個人獨資企業(yè)?說明理由。
(3)對該企業(yè)所欠債款,法院應否支持債權人的要求?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