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不告不理,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可以互相辯論、法官處于消極仲裁者地位的訴訟形式或模式。
就是在對罪犯執(zhí)行死刑前查驗清楚將要交付執(zhí)行的罪犯確系被判處死刑者本人。
指按照獨任制的形式組織起來的審判庭,獨任制是指由審判人員一人負責開庭審判刑事案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