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保險公司與乙銀行均違反法律規(guī)定,共同為丙公司提供擔保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后甲保險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協(xié)議,約定乙銀行承擔甲保險公司在上述擔保合同中所承擔的一切責任。后因丙公司不能歸還借款發(fā)生訴訟,法院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并判決甲保險公司與乙銀行對丙公司不能償還的300萬元共同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根據(jù)判決支付款100萬元后,起訴至法院要求乙銀行就此100萬元承擔反擔保責任。
問:反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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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某市博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博達)欲向該市某信托投資銀行(下稱投資銀行)借款450萬元,根據(jù)投資銀行的要求博達以其新購買的華銀大廈第三層共1200平米(當時估價350萬元)作抵押,投資銀行認為抵押財產不夠,要求博達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則不能借款。博達遂請求三豐商貿集團(以下簡稱三豐)以其新購買的—塊土地作為抵押,同時請個體戶丁某以其一輛奔馳牌轎車(當時作價100萬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別由投資銀行與各個抵押人之間訂立了合同,且已辦理了登記。在博達與投資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別注明以上述三項財產作抵押。在三豐與投資銀行訂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條雖規(guī)定三豐以其一塊位于該市開發(fā)區(qū)的面積約200畝、作價800萬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據(jù)三豐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條規(guī)定:“乙方(三豐)僅以100萬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在投資銀行與丁某訂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資銀行發(fā)現(xiàn)該轎車已經為他人設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達不能清償債務。投資銀行因將博達的房產拍賣以后僅獲得300萬元,遂要求拍賣三豐的200畝土地,以清償剩余的200萬元的債務(本金450萬元和利息50萬元,減去300萬元),遭到三豐拒絕,投資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三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問: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擔保權?

5.問答題

張某欲開辦一個酒店,但資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間作抵押向農業(yè)銀行貸款8萬元,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之后張某把房屋中向西的兩間租給了李某,在經營酒店的過程中,張某又向工商銀行貸款4萬元并以上面的四間房屋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又用同一辦法在建設銀行貸款2萬元,也辦理了登記手續(xù)。2000年5月歸還了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張某將4間房屋中靠東的2間賣給了孫某,孫某知道房屋上設有抵押權,但又在靠東面的側墻新建了一個大廚房。2000年10月,張某的酒店倒閉,此時仍欠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在2000年7月,農業(yè)銀行將2萬元貸款的抵押權轉讓給了工商銀行,現(xiàn)貸款已到期,張某無力償還。問:
(1)張某與承租人李某的租賃房屋合同在4間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繼續(xù)有效?
(2)工商銀行將抵押權單獨轉讓的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如何實現(xiàn)自己的抵押權?
(4)設工商銀行的債權先到期,農業(yè)銀行的債權未到期,應如何處理?
(5)設李某的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權人能否中止租賃合同?
(6)前述抵押權人可否就4間房屋和1間廚房一并行使抵押權?

最新試題

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張三為李四對王五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但在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題型:單項選擇題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題型:填空題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題型:填空題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該如何處理?()

題型:多項選擇題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題型:填空題

按照《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題型:判斷題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保證范圍約定為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保證期間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清償本金及利息、訴訟費。法院可能:()

題型:單項選擇題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題型:判斷題

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是可撤銷的。

題型:判斷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題型:填空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