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銀行50萬,丙銀行100萬。根據(jù)《扭保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丙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先,可首先行使抵押權,得到拍賣款的100萬:乙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后,得到丙銀行行使抵押權后余下的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