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4年1月15日,某玩具制造公司因擴大生產規(guī)模向社會公開招收了10名員工,并與他們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04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14日,每月工資1500元,于每月5日發(fā)放。2004年3月1日,公司獲得了國外的一個訂單,需要在3個月內生產一大批多個品種的玩具,任務非常重而人手少。于是,當天公司直接作出決定,強制要求新招用的10名員工從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這3個月內,必須每天加班4小時,周六、周日不休息,公司將按照員工工資的100%支付加班工資。決定作出后,員工出于無奈只得按照公司要求進行加班。2004年4月,公司以沒有流動資金為由,未向員工發(fā)放工資。2004年5月底,10名員工中的2名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公司拒絕。2004年6月初,另8名員工就加班工資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就該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公司的起訴?為什么?

答案: 公司不可以直接起訴員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先置程序,不仲裁,不得起訴。只有對勞動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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