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僅為特定人的權利。
主權利是不依賴其他權利為條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
是指在第一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負補充責任的人對不足部分承擔的責任。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當事人。